E. Glaeser et al.(2002) The Injutice of Inequality

aries 发表于 2006-10-28 13:36:21

我知道朋友们喜欢我感性一点,因为感性的文字更有趣味;我也知道陌生人觉得这小子不是有神经就是爱慕虚荣,尽贴些别人不看的东西标榜自己--实际上我已经被这样屡次教育过了;实际上我也是这么看待那些连博客都学术的怪男人怪女人的.不过就像这个blog的初衷一样,我想给自己,仅仅给自己,留存一些文字,身在何方都随手可及;又如果,非常幸运地,这些对大多数人无用的文字能有哪怕一点点正外部性,我就心满意足了.陆铭选的这些论文真的很棒.
当然,这也不妨碍我在这里随时感性一把.  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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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ON 

The Injustice of Inequality
E. Glaser, J. Scheinkman, A. Shleifer (2002)
原文下载:http://luming.essrc.org/Article/UploadFiles/200605/20060524080940803.rar

理论模型

逻辑起点:社会大众投->两两随机配对是否侵害对方->受害人是否状告->法院判决
逆推归纳。注意,在以下的讨论中,区分假设和由假设而来的推论是重要的,并会注意假说在现实中的可信度。我发现作者的逻辑是相当完整的,不少在workshop中提以问题他们都有已考虑到。

A.法院判决
1.假设:不贿赂就无惩罚能力。
      解释:作者认为,(1)惩罚无成本;(2)惩罚来源于对“揭露贿赂对法官名誉的损害”;(3)这种损害是两双政治势力的有效反映。首先,有理由相信贿赂者掌握着贿赂的证据所以有能力反咬;其次,有权势者的“反咬”更有杀伤力,我这为与现实基本相符——弱势者往往喊冤无门。
 

2.假设:法官秉公判案的效用V。
      解释:作者认为这种效用来自两方面(1)正义感;(2)上诉后若被改判丢面子。我认为不失一般性地,V的同质性部分可以在一般意义上代表一国的法治化水平或司法监督能力,实际上是法官渎职的成本——因为我不认为文中多次提到的法官的honesty是外生于制度的,或靠思想教育就能提升的。

3.推论:贿赂必小于对法官的报复,ZD>BD, ZP>BP(注意这不是假设)。
      解释:若贿赂超过对法官的报复,则行贿人在对手策略和法官决策既定的情况下,无法对法官的判决形成决定性的影响,理性的法官可能在收取贿赂的同时做出对行贿人不利的判决,即使遭到报复依然能从受贿人处获得好处(如BD-ZD>0)。理性的行贿人不会这么干,所以ZD、ZP是双方贿赂的“预算约束”(详情见下)。

4.假设:随机配对完成后(即若侵害双方互识或侵害实行后),ZP, ZD对双方完全可观察,当起诉书被提交法官被指派时,V完全可观察。相关问题:为何法官只会收取获胜方的贿赂?为何双方不会同时贿赂?(注意,我认为这些是推论而非假设)
      解释:有理由相信,在法官派定或侵害发生对,当事人对法官和对手(的品性和势力)是有一定认知的。但认为这种信息是充分的,我认为是作者基本理论简洁性的考虑(实际上workshop上提到的现实中的反例——双方贿赂取其重——即是源自这里被简化的部分,这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extension的地方)。至于为何双方同时贿赂不是均衡,有必要引入法官的收益矩阵:

 

判原告(受侵害方) 

判被告(侵害方)

原告贿赂

V+BP

BP-ZP

被告贿赂

V+BD-ZD

BD

双方同时贿赂

V+BP+BD-ZD

BP+BD-ZP


      易知,当原告行贿时(无论金额大小),理性的法官一定会选择判原告胜;而当被告贿赂,法官司会比较V与ZD的相对大小。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判原告胜的充要条件是:V-ZD+ZP>0。区别下面三种情况是必要的(实际是对双方都贿赂的讨论):
 

 

 

BP

BD

1

V>ZD

0

ZD

2

ZD-ZP<V< ZD

ZD-V

ZD

3

V <ZD-ZP

ZP

V+ZP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官必判原告胜,因为法官的正义感非常强(或一国的法治化程度相当高),理性的原告不会行贿,而被告会尽其行贿的“预算约束”仍无力改变结果;第二种情况类似,只是行方双方存在竞争,理性的双方会尽可能使判决倒向自己,但由于ZD-ZP<V所限,侵害方的较早用尽“资源”ZD,其经济意义是法官虽然受到利诱(或更确切地说,威逼),但双方的实力差距尚不足以颠倒是非。第一、第二种情况归结起来,即文中的:max(0,ZD-V)。第三种情况下,行贿产生效果,竞争情况类似,只是结果变化。
      我想,均衡可由多次出价,或更一般地,理性预期得到。因为理性的行贿者不会在明知会输的情况下浪费钱,除非他能从报复中获得快感~~~,这解释了为何双方不会同时行贿。均衡条件下,贿赂情况如下:
 

 

 

BP

BD

1

V>ZD

0

0

2

ZD-ZP<V< ZD

ZD-V

0

3

V <ZD-ZP

0

V+ZP


      现实中的同时受贿的反例,我认为是由于双方对对方和法官的品性、势力不确知,无法做出准确的预期造成的,甚至对自己能造成的威胁程度(ZD、ZP是法官的效用)也无法确知!

5.ZD*的意义

      解释:阅读过程中容易对ZD和ZD*的关系造成误解。实际上,在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情况下,ZD和ZP就是互为确知的,ZD*是没有意义的;而ZD*(ZP)是指,站在当事人ZP的角度,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并无法通过法律挽回的侵害者的“门槛”——超过了,即是危险人物——这是在法治水平f(V)给定时判断起诉与否的条件。至于关于ZP、C,D、V等比较静态分析的经济意义就显而易见了。

6.假设:诉讼成本C对诉讼双方无差异。
      解释:考虑到时间和体力成本,这一假设是不失一般性的。但我认为有两种例外,(1)一般民事诉讼中,负者承担诉讼费用;(2)双方因财富、权势差异,C的机会成本不同,富者要么机会成本比较高,要么使因财富效应使诉讼费看起来不那么可观——实际上这是穷人远离法庭的重要原因。

7.重要的经济意义
      (1)制度被俘获与否,取决于社会法治化水平f(V)与当事人势力的相对大小。
      (2)贿赂金额取决于对手势力和法官品性
      (3)诉讼成本C影响受害者行为,即使受侵害者很有“权势”也可能不去诉讼。

B.是否侵害

1.ZA**的意义
      解释:依然是“门槛”,即对于给定的对手ZP,若己方势力ZD超过侵害能获利的临界值ZA**(ZB),就决定侵害;换句话说就是确定能实施侵害的对手的最强水平(如果记为ZB**)。
经计算简化有F(ZA**(ZB)- ZB)=1-δ,经济意义为,侵害的浪费1-δ越大,侵害双方的实力差距也就越大以获得足够的利润,注意贿赂成本与对手势力大小有关。

2.为何ZD*>ZA**,为什么即使对方诉讼也执意侵害?

      解释:受侵害方与侵害方关注的利益焦点(当然,表现为成本-收益)不同,前者在乎能否获胜及获胜后的利益,后者的前提是受侵害方已提出诉讼。我认为不一致性来自V的随机性质,V的实现值越大显然对受害方越有利;即使分布为双方确知,双方在各分布各处的成本-收益是不同的。如果V确定,受害者仍若愿提出诉讼则因其必会赢,理性侵害方则绝不会侵害。
ZD*>ZA**是因为,如果反之ZD*< ZA**,对于大于ZD*的对手,理性的受害人根本不会提出让自己受损的诉讼,ZA**的均衡解也就无从得来了。
      类似的,ZA**其对于ZP、C,D、V等比较静态分析的经济意义显见。

3.社会总伤害水平

      解释:workshop中未涉及,颇巧妙的是,作者用两两配对后产生侵害关系F(Z1-Z2) >1-δ的联合概率来表征,具有相当的一般性。

4.重要的经济意义
      (1)在诉讼成本C不那么大时,理性的(政治势力)弱者不会侵害强者;恃强凌弱,不过提醒注意:仅在确知对方势力情况下才说得通。
      (2)诉讼成本C很大时,社会陷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政治势力(power)侵入经济领域——很有现实意义!
      (3)作者认为文中最重要的结论是:社会势力越不均(表现为Z的分布),侵害可能性越大。

C.投资决策

1.假设:不被侵害即投资
      解释:此假设早在第一部分就提到。投资决策取决于,在已知自身势力、社会势力分布G(Z)、法治下环境F(Z)的情况下,判断投资是否能获利。

2.取消随机变量V的异质性是否合理?

      解释:这是workshop上讨论过的问题。我的理解是,取消异质性——亦即视V为确定——并非因为这么做结果不变。作者就这三项未作证明,而且我认为一定是不一致的,因为对强势者而言,法官品性的不确定会增加其对贿赂成本的预期(本来他是不用诉讼的);而对于弱势者,这种随机性会导致过分乐观,因为在确定条件下,他们很可能根本没有诉讼获胜的能力。
作者这样做,我认为是由于此背景下作者关心的是社会势力Z的分布,而V已在前面充分讨论过了。另一方面,数学上很难处理。

3.ZI的意义与神奇的0.5
      解释:ZI是投资能获利的门槛,换句话说,是边际上刚好能投资的最小势力。其内在机制是,足够的政治势力足够大,受伤害的可能性降到足够低,以使预期利润足以抵消投资成本。
      关于0.5的解释非常有趣:在弱法治化环境下,由于Z分布的对称性,当回报很低(θ>0.5投资成本很高)时,仅有少部分有权势者能参与投资,这时差距的扩大奖进一步提到投资门槛(因为有能力防止更强侵害的人更少了),使投资下降。
      在弱法治化环境下,当投资回报比较高时(θ<0.5投资成本比较低),大多数人冒着被侵害的风险投资,因为高回报足以弥补这种风险。此时两极化会使更弱者参与进来(因为有能力承受更弱侵害的人更多了),使投资上升。

4.异质性强,投资下降
      解释:其实是社会两极性的一个特征,其机制容易理解:两极化越严重,权势差距越大,受侵害可能性越大,投资越少。这对理解社会分割很有意义。

5.对每个体投资量固定假设的延伸
      对这一强假设的适用性,workshop上质疑过了,作者有所考虑。在扩展模型中,两个机制保证基本结论依然成立:(1)个人投资的边际回报递减;(2)个人掌握的特殊天赋和信息不同,少数人投资无法充分利用。此外,工业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规模经济,这点可能相反。所以,作者进一步提出:产权保护对知识分散的后工业化社会非常重要。

6.重要的经济意义
      (1)投资因有收益,而产生收入分配作用。
      (2)在强法治环境下,政治权力向经济权力的涉透较少,不均与增长无密切关系。
      (3)在弱法治环境下,政治势力(或人际关系)俘获制度,power与财富互动,强化了经济的不平等,反过来再俘获制度——造成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此时不均与增长相关,而且常是负相关。作者用二十世纪初的美国、转型的俄国及一个跨国回归作为实证佐证。
      (4)重要的政策建议:医治社会资源不均要从制度(尤其是法治)入手;司法制度无改善的情况下,罗宾汉式的再分配仅仅是打倒旧的寡头,树立新的寡头,且造成剧烈社会动荡。

本文值得学习处

(1)  数学处理相当简洁,没有复杂炫目的理论和技术,但内涵相当丰富;
(2)  基于现实观察的假设,无突出的不合理之处;
(3)  形式化power以及法治化水平的技巧简单有效;
(4)  实证包括案例与经验回归,文章形式很完整,有说服力。
(5)  政治经济学分析贴近现实,相当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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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饭没请
    2006-10-29 17:37:49

    哇  陆铭陆铭!我们请到了! ^_^
    11月十几号的论坛吧。

    嗯,关于经济学部分的一律跳过不看……
    “青青”?。。。


  • 2006-10-31 19:33:53

    男or女?
    我一直以为你是女生= =+

    青青?(笑)

    尬显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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